一、关于资信调查
在出口人没有对进口人、承运人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和信誉作风做详细调查的情况下,发生进口人与承运人相互勾结共同欺骗,或无单放货导致出口人被动的概率,FOB价大于CIF价。
二、关于B/L上的写法
在使用D/P付款方式签订FOB出口合同时,出口人虽可在B/L上加上适当的限制性条款,如在B/L上载明货物“凭xx公司指示交付”。若采用FOB价,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后,则被控制在承运人和进口人手中,这样就容易受到他们欺骗和要挟。
三、慎用运期付款交单方式
使用“D/P见票后xx天付款条件”不妥。UPC522(《托收统一规则》)第七条特别规定:“托收不应含有凭付款交付商业单据的运期汇票”。其同意就是劝阻出口人采用运期付款交单方式结算货款。如果出口人执意要采用运期D/P,则后果自负。所以出口人采用运期付款交单方式要慎重。某些国家的银行当收到其他银行寄来的载明按运期付款交单方式的托收指示时,习惯上均在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即将单据交付付款人,即把运期D/P改作D/A处理。等汇票xx天到期后,一切已经晚了,落得钱货两空。
四、怎样报价才能有效呢?
有经验的出口人,首先在报价前进行充分的准备,在报价中选择适当的价格术语。利用合同里的付款方式、交货期、装运条款、保险条款等要件与买家讨价还价,也可以凭自己的综合优势,在报价中掌握主动。
在一份报价中,价格术语是核心部分之一,因为采用哪一种价格术语实际上就决定了买卖双方的权责、利润的划分。所以出口人在拟就一份报价前,除要能满足客户的要求之外,自己也要完全了解价格术语的真正内涵并认真选择,然后根据已选择的价格术语进行报价。
选择以FOB价成交,在运费和保险波动不稳的市场条件下于自己有利。但也有许多被动的方面。例如:由于进口人延迟派船,或因为各种情况导致船期延迟、船名变更、会使出口人增加仓储等费用的支出,或因此而迟收货款,造成利息损失。在出口人对出口货物的控制方面,在FOB价格条件下,由于是进口人与承运人联系派船的,货物一旦装船,出口人即使想要在运输途中或目的港转卖货物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也会颇费一些周折。
在CIF价出口的条件下,船货衔接问题可以得到较好的解决,使得出口人有了更多的灵活性和机动性,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出口人保证所交运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只要所交的单据齐全、正确,进口人就必须付款,货物过船舷后,即使在进口人付款时货物遭受损坏或灭失,进口人也不得因货损而拒付货款。
成功的出口人,不但要能够把握自己所售货物的品质、数量,而且应该把握货物运抵目的地及货款收取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对于货物装载、运输货物的风险控制都应该尽量取得一定的控制权,这样贸易盈利才有保障。一些大的进口人,以自己可以在运输、保险方面得到优惠条件而要求我们以FOB价成交,就是在保证控制权。
在当前出口人利润普遍不高的情况下,对于贸易环节精打细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重要,而把握风险更是重中之重。建议公司业务员对外报价时,先报FOB价,使客户对本商品价格有一个比较,再询CIF价,并坚持在国内市场安排运输和保险,尤其是当前出口增速下降趋势显形,运费逐日下降,坚持CIF价成交,不但可以相对控制风险,有时在运费和保险上还可以赚点差价。
|